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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安置機構數量逐年遞增,引起國際關注。2017年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中,國際審查委員點出,台灣太過依賴安置機構服務,缺乏家庭式安置的寄養家庭。對此,衛服部制定「替代性照顧政策」,以讓兒少留在原生家庭生活為目標,同時強調安置的目的仍是返家,期盼降低兒少進入安置機構的比例。

「安置機構」氾濫成隱憂

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》

兒少離院後,

社工僅追蹤1年即可結案。

自立宿舍為離開安置體系後獨立生活的兒少提供暫時居所,卻限制入住對象須年滿16歲,並接受過至少2次安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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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少缺乏父母陪伴、長期拘束於團體生活,導致其抗拒學習,選擇提前步入社會,形成台灣「15而立」的情況。
 
年僅15歲的兒少們在國中畢業後,恐面臨居無定所,憑著有限的學歷,初入社會的兒少往往難以生存。

❈兒少安置順序應以親屬安置為優先,再來是寄養家庭,安置機構為最終手段❈

流離失所致社安缺口

安置兒少何去何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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